自己的愛車在修車店發(fā)生交通事故,本想找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挽回損失,卻遭保險公司以機動車在維修期間發(fā)生的事故為由拒賠,我們就只好自認倒霉了嗎?不是的。近日,我院審結了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余先生終于可拿到應賠的保險金282892.50元。
車輛修理釀慘劇
2011年12月11日13時45分,原告余先生駕駛貨車在某修車店修車,當貨車修好后,余先生在維修店老板沒有拿開固定貨車后輪的木塊的情況下便開車離開,沒想到意外發(fā)生了,貨車后輪壓到該木塊,木塊彈起后擊中蹲在車后的修理工小周后腦,并致其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小周的繼承人起訴余先生及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416563.50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110000元給小周家屬,判決余先生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受害人家屬的誤工費、交通費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共282892.50元給小周家屬。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僅賠償了110000元給小周家屬。對于余先生賠償?shù)?span lang="EN-US">282892.50元,保險公司以車輛在維修期間不予理賠。無奈之下,余先生走上法庭討說法,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82892.50元。
保險公司辯解引紛爭
保險公司認為,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yǎng)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發(fā)生意外”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余先生的車是在維修期間發(fā)生的事故,根據(jù)這一責任免除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明釋條款抓關鍵
法官認為,保險公司適用的免責條款約定主要是因為車輛在營業(yè)性修理場所維修期間,車輛的適駕性沒有保障且脫離投保人的掌控。因此,從保險車輛進入營業(yè)性修理場所開始到維修結束并驗收合格提車時止,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免除。保險車輛是否處于維修期間,不在于保險車輛是否仍處于維修場所,關鍵在于其是否維修完畢且交付投保人。本案所涉事故雖然發(fā)生于修理廠內(nèi),但車輛是在修理完畢后,車輛起動后碾壓木塊彈起,造成受害人小周死亡的,被保險車輛實際已維修完畢且交付余先生,不屬于維修期間,遂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余先生282892.50元。
無論投保機動車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都有發(fā)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同樣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難以防范的,符合保險事故的基本特征。認定符合一定法定條件的在非公共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為保險事故,符合保險分擔風險的精神。(盤潤疇、朱嘉敏、鄧洪政)